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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1-25 11: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面向各地区征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充分发挥标准对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促进服务消费升级、扩大服务业改革开放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批试点将面向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选取重点领域开展,主要包括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商贸流通、金融、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等。鼓励围绕标准化支撑服务业品质化、绿色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先行先试,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试点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试点承担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或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申报国家级试点原则上以省级试点通过验收为基础。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支柱性服务行业,充分体现试点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及优势。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

3.服务能够体现行业和地域特色,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申报程序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盖章,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实际等开展试点评审,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正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研究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建设、评估合格后,对于具有典型示范推广价值的试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择优支持建设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2022131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1份,电子材料发送指定邮箱)。

系 人:李哲、李涵  010-8226100582261655

   真:010-822609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电子邮箱:fuwuyebiaozhunhua@126.com

 

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112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docx
附件2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docx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