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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5-11 11:29
(2003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
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
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
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
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认可证书的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